西固区人民政府

www.xigu.gov.cn

西固区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办法
发布日期:2018-08-06浏览次数: 字号:[ ]

 第一条 为规范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程序,促进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有序开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区各乡镇街道、各部门、各单位(以下简称公开责任单位)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拟公开前的保密审查工作。

第三条 保密审查应遵循“谁制定、谁审查,谁公开、谁负责”,“公开信息不涉密、涉密信息不公开”的原则。

第四条 公开责任单位在政府信息公开前应当依法进行保密审查,未经保密审查的信息不得公开。各公开责任单位不得公开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但是,经权利人同意公开或者各单位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可以予以公开。   

第五条 公开责任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发布保密审查机制,开展保密审查时应履行审查审批手续。单位主要负责人为信息公开安全第一责任人,信息员和系统管理人员是直接责任人,具体负责保密审查的日常工作。

第六条 公开责任单位对政府信息的保密审查应当依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根据本单位保密范围,由信息产生的相关科(室)提出“公开”、“不予公开”、“需报审”等审查意见,并注明其依据和理由。

(二)由信息产生部门的负责人审核;

(三)单位主要负责人审查批准并签发。

第七条 在保密审查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信息不得公开或暂缓公开:

(一)依照国家秘密范围和定密规定,明确标识为“秘密”、“机密”、“绝密”的;

(二)虽未标识,但内容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

(三)依照规定需经上级和有关主管部门批准公开,而未获批准的;

(四)其他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的信息。

第八条 不同公开责任单位共同形成的政府信息拟公开时,应由主办的公开责任单位负责公开前的保密审查,并以书面形式征得其他公开责任单位同意后方可予以公开。

第九条 公开责任单位需公开的政府信息是否属于国家秘密或密级不明确的,应逐级报有权确定该事项密级的上级主管部门或区保密局确定。

第十条 已确定为国家秘密但已超过保密期限并拟公开的政府信息,公开责任单位应在保密审查确认能够公开后,按保密规定向保密工作部门办理解密手续,再予以公开。

第十一条 负责保密审查工作的机构接到信息审查申请后,应在15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查确认的意见。

第十二条 拟公开的政府信息中含有部分涉密内容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区分处理,采取属于国家秘密的部分不予公开、其余部分公开的方法处理。

第十三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因保密问题未公开相关信息存在质疑的,可以向政府信息公开责任单位提出申请,要求该公开责任单位说明不予公开有关信息的依据和理由。

第十四条 区保密局要对全区政府信息公开中的保密审查工作进行指导,依法监督检查,发现违反国家保密规定的应当予以及时纠正。

第十五条 公开责任单位未建立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制度或执行保密审查制度不力的,由区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责令改正。

第十六条 公开责任单位违反有关规定,公开涉及国家秘密的政府信息,发生泄密事件的,依照有关规定进行查处。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保密审查的有关责任人依法给予处分。

第十七条 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适用本办法。全区教育、医疗卫生、计划生育、环保等与人民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公共事业单位在提供社会公共服务过程中制作、获取的信息公开前的保密审查,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2014年5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打印本页关闭窗口
Produced By 大汉网络 大汉版通发布系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