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固区人民政府
区司法局
西固区人民调解工作简介
发布日期:2022-09-24浏览次数: 字号:[ ]

一、业务受理范围

1. 人民调解委员会受理调解的民间纠纷,包括发生在公民与公民之间、公民与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之间涉及民事权利义务争议的各种纠纷,具体而言,主要包括:

(1)人身权纠纷:主要包括人身自由、人格尊严以及名誉、荣誉等一般轻微侵权行为引起的纠纷;

(2)婚姻家庭纠纷:主要包括恋爱、结婚、离婚等产生的财产纠纷及婆媳、妯娌、兄弟姐妹、夫妻之间因分家析产、赡养、抚养、家务等引起的财产纠纷;

(3)财产权益纠纷:主要包括债务、房屋、宅基地、继承等方面的纠纷;

(4)承包经营性纠纷:主要包括种植、养殖、买卖、租赁、合伙和合作人之间收益分配等引起的纠纷,此外,还包括因地界、水电、山林、树林、农机具和牧畜使用等生产资料方面引起的纠纷;

(5)损害赔偿纠纷:主要包括一般打架斗殴、轻微伤害等引起的民事赔偿纠纷和交通事故引起的人身、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6)医患纠纷:主要包括医疗事故争议、医疗过错争议引起的纠纷;

(7)劳动争议纠纷:主要包括拖欠劳动报酬、工伤保险待遇引起的纠纷;

(8)涉及公民人身、财产权益,可以用调解方式解决的其他纠纷。

2.对于下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不予受理:

(1)法律、法规明确规定由相关部门管辖处理;

(2)人民法院已经受理或正在受理的;

(3)一方当事人不同意调解的;

(4)已构成犯罪或构成违反治安管理处罚行为的;

(5)已经申请基层人民政府处理或处理完毕的;

(6)其他不属于人民调解受理范围的。

二、人民调解的原则

1.自愿平等原则。人民调解应当在当事人自愿、平等的基础上进行,当事人享有充分的意思自治,不受任何强迫、歧视。

2.不违背法律法规政策原则。在不违背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的前提下,可以依照社会公德、村规民约、公序良俗、行业惯例进行调解。

3.尊重当事人权利原则。人民调解是调解矛盾纠纷的首选方式,但并不是唯一机制,也不是必经程序。当事人不接受调解、对调解协议反悔或不履行调解协议的,还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或者采用其他方式维护合法权益,不得因未经调解或调解不成而加以阻止、妨碍。

三、调解当事人的权利

1.选择或接受人民调解员。

2.接受调解、拒绝调解或要求终止调解。

3.要求调解公开或不公开进行。

4.自主表达意愿、自愿达成调解协议,任何组织和个人都不得强迫。

四、调解当事人的义务

1.如实陈述纠纷事实。

2.遵守调解现场秩序,尊重人民调解员。

3.尊重对方当事人行使杈利。

五、人民调解协议的种类

经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达成调解协议的,可以制作调解协议书。当事人认为无需制作调解协议书的,可以采取口头协议方式,人民调解员应当记录口头协议的内容。

六、人民调解协议生效的时间

调解协议书自各方当事人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人民调解员签名并加盖人民调解委员会印章之日起生效。调解协议书由当事人各执一份,人民调解委员会留存一份。

口头调解协议各方当事人自达成协议之日起生效。

七、人民调解协议的效力

《人民调解法》明确规定,经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达成的协议,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人民调解委员会应当对调解协议的履行情况进行监督,督促各当事人履行约定的义务。

八、人民调解协议的司法确认制度

经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达成调解协议后,当事人认为有必要的,可以自协议生效之日起30日内共同向人民法院申请司法确认;人民法院依法确认调解协议有效,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人民法院依法确认调解协议无效的,当事人可以通过人民调解方式变更原调解协议或者达成新的调解协议,也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九、调解流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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