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更好地提供西固区农业农村局政府信息公开服务,提高农业农村局工作的透明度,本单位编制了《西固区农业农村局信息公开指南》(以下简称《指南》),需要获得本机关政府信息公开服务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建议阅读本《指南》。
一、主动公开
(一)公开范围
1.局领导班子的个人简历和非涉密的重要活动、讲话、工作分工;
2.区农业农村局组织机构及其主要职责;
3.区农业农村局人事任免;
4.农业农村发展规划;
5.农业农村行政许可;
6.突发事件的应急预案、预警信息及应对情况;
7.文件资料;
8.涉农政策解读;
9.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申请行政许可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及办理情况;
10.重点领域信息公开;
(二)公开形式
对于主动公开信息,主要通过“西固区人民政府”门户网站政府信息公开专栏及微信等其他辅助方式公开。
(三)公开时限
属于主动公开范围,以区农业农村局名义发布的政府信息,自该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区农业农村局将予以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四)查阅场所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到区农业农村局办公室查阅政府信息。
查阅时间:9∶00—12∶00、13∶00—17∶00(法定节假日除外)。
查阅地址:兰州市西固区政府统办2号楼。
二、依申请公开
(一)受理机构
1.区农业农村局信息公开受理机构:西固区农业农村局办公室,承办区农业农村局政府信息公开的具体工作。
办公时间:9∶00—12∶00、13∶00—17∶00(法定节假日除外)。
通信地址:兰州市西固区政府统办2号楼。
联系电话:0931—7556163。
邮政编码:730300。
电子邮箱:3128196951@qq.com。
(二)申请方式
申请人可根据《条例》第二十九条的要求提出书面申请,并填写《西固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申请表》可到受理机构领取或自行复制,也可在“西固区人民政府”门户网站政府信息公开专栏或专题专栏中下载。
1.书面提出申请。申请人可通过信函、传真等形式提交申请。通过信函方式提出申请的,请在信封左下角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字样。
2.通过互联网提出申请。申请人可以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发送至受理机构电子邮箱。
3.当面提出申请。申请人可以到受理机构当面申请获取政府信息,并填写《申请表》。
(三)申请的受理
登记初审。受理机构收到申请后,将进行登记和初审(视情况需出具回执的将出具回执)。
1.经初审申请的内容描述不明确的,行政机关应当给予指导和释明,并自收到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作出补正,说明需要补正的事项和合理的补正期限。答复期限自行政机关收到补正的申请之日起计算。申请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补正的,视为放弃申请,行政机关不再处理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2.经初审申请符合受理各项规定的,将根据不同情况作出答复。
(四)申请的答复
1.答复的期限。受理机构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予以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自收到申请书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需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的期限最长不超过20个工作日。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涉及第三方权益的,受理机构征求第三方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前述期限内。
2.对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受理机构将根据情况分别作出下列答复
对于申请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予以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需要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西固区农业农村局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行政机关征求第三方和其他机关意见所需时间依照《条例》第三十二条的规定执行,不计算在上述规定的期限内。
(1)所申请公开信息已经主动公开的,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
(2)所申请公开信息可以公开的,向申请人提供该政府信息,或者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和时间;
(3)行政机关依据本条例的规定决定不予公开的,告知申请人不予公开并说明理由;
(4)经检索没有所申请公开信息的,告知申请人该政府信息不存在;
(5)所申请公开信息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负责公开的,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能够确定负责公开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的,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
(6)行政机关已就申请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作出答复、申请人重复申请公开相同政府信息的,告知申请人不予重复处理;
(7)所申请公开信息属于工商、不动产登记资料等信息,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信息的获取有特别规定的,告知申请人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
3.答复的方式。按照申请人在《申请表》中的要求,受理机构可以提供纸质文本、电子邮件等形式的政府信息,并可以通过自行领取、传真、电子邮件等方式答复。
4.收费标准。行政机关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不收取费用。但是,申请人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数量、频次明显超过合理范围的,行政机关可以收取信息处理费。
5.监督保障。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受理机构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可以向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举报;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的处理不满意的,可以向上一级业务主管部门或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举报。收到举报的机关应当予以调查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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